一、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二、医疗事故鉴定怎样做
医学会受理后通知当事双方已受理的决定,同时准备组织鉴定专家,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
医学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本次鉴定的专家,当事双方抽取的专家数量相等,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随即抽取。
医学会在收集完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提供的资料后,提前7天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及被抽取到的专家,并书面告知鉴定时间、地点等确定时间后,鉴定专家与医患双方一同到指定地点选出鉴定组长,鉴定组长通常由较有名望的专家担任。
医患双方对各自的理由进行陈述,由鉴定专家提出疑问,然后进入鉴定专家讨论阶段,此时医患双方必须暂时离场。
专家鉴定组讨论后作出鉴定报告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后,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