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分类:
1、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把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两大类。有过失医疗纠纷,是指病人的伤残或死亡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病人及家属与医疗单位对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存在差异和不同看法而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病人伤残或死亡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病人或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导致的医疗纠纷。它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等。
2、以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医源性纠纷,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医方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源性纠纷。由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手术、用药、护理、诊断、输血、麻醉、化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过失引发的纠纷。由医方其他因素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故意挑拨、不遵守医疗保密制度、忽视病人心理变化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的病假条而引发的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至今无确切定义,有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而引起的纠纷。也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须经行政的或法律的方式方可解决的医患纠葛。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及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医生对疾病的诊治兼顾临床症状和病变的形成及发展变化规律,从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去研究病变机制,以便找出最佳的治疗方案。但是,由于人的个体差异、每个人病情变化的不一致、药物对病变控制的疗效差异等等,总难免出现意外的情况,这并不是医生的失误所致。非医源性纠纷常见的有:患方不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患方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能面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状和诊治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患方为满足私欲无理取闹等。
二、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情况有哪些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1)身体伤害小而精神损害大
主要是由于医德医风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其与技术原因所致的医疗纠纷不同,这种医疗纠纷常使患方气愤不已,对医方的所作所为无法原谅,因而诉诸法律者比较多见。患方打这种官司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为了钱,而主要是为了“出口气”,是为了让某些医务人员的不道德行为或不正之风曝曝光。这种诉讼的特点是,医方对患方身体上的伤害往往并不大,经鉴定也多数不是事故,但是由于医方的行为使患方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所以患方往往提出损害赔偿。
(2)症状轻而后果重
基于多方面的原因,患者及其家属自觉病情不重,但经过短时间诊治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对病情的转归不理解而产生诉讼。主要问题是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差,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而诉讼。如某患者因肩背部疼痛就诊,医生只粗略地检查一下就确诊为左侧肩周炎,后来该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如果就诊时,医生能够查到左肩部疼痛极可能是由心绞痛引起的放射性疼痛而为其做个心电图,就会及早发现心脏疾患,避免死亡的发生。
(3)医疗事故鉴定信誉差
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的“疑虑”没有针对性;避重就轻,回避矛盾,甚至隐瞒真相,虚假鉴定,造成鉴定的公信力下降。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本书中均简称《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患者往往以民事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之类,按《办法》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这类案件诉诸法律后,则多数可以获得赔偿,所以因医疗差错诉诸法律者时有发生。
(4)行政赔偿少而诉讼赔偿高
目前,医院出了医疗事故后,对患方的补偿标准仍然是参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办法》,补偿额明显偏低,患方认为补偿额较之他们所受的伤害程度相差甚远,所以常起诉到法院。法院已开始对医疗事故损害案件由补偿到赔偿转变。因此赔偿数额一般要比《办法》规定的数额高,赔偿的范围也较宽,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口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通常是参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即使仍依《办法》进行赔偿,也多考虑到十年前物价和如今物价的差距,合理地提高赔偿数额,有时甚至高出几倍、十几倍。此点也与新闻媒体炒作不无关系。
(5)治疗及药品收费不合理
有的医院为了增加收入,鼓励医务人员创收,通过多开检查项目,开大处方,开好药、贵药,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开支。如一胆囊结石的患者,本来作一下b超就能确认,可医生为了提成,让病人既作b超,又作ct检查。某些药品采购人员或药剂科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不惜以患者的生命健康受损害为代价,拿假药充真药,拿劣质药冒充优质药,购进和售出了一些质量上不合格的药物。还有的医生为了捞取回扣,给病人开出那些通过不正当途径流进医院的假劣药品,不但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患者的健康。
(6)非法行医损害严重
非法行医现象比较严重,常见的误诊误治、劣质药品、卫生不洁、偏方中毒等情况。有些行医者既无医学专业知识,又无从事医疗工作的实际经验,纯属是借行医骗钱的江湖骗子。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使病人的健康受到损害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而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处理。非法行医者造成病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要按过失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无证行医的单位,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予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