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具体来说,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人员或单位如下: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
二、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情况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