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未封存病历遭起诉
因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进行封存,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判定北京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36万元。
患方先后两次起诉医院,市一中院审理查明,1994年,57岁的王先生前往北京某医院治疗。输液过程中,王先生出现寒颤等症状,医院发现后立即停止输液,但未将残留药液及器械留存。
王先生出院后,由于病情不断加重,于2001年6月将医院起诉。
经法医鉴定,由于医院未将药液及器械保存,致使无法查明输液反应是由于药品及器械原因还是患者自身原因,故认定输液反应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于2002年11月判令医院赔偿王先生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余元。
2003年4月,王先生再次进入该医院继续治疗,入院时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
2004年1月7日,王先生因“呼吸衰竭”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原因与“医院长期滥用抗菌素,采用恶意性救治”等综合因素有关,再次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83万余元。
法院判决:病历应按规定封存
被告医院在庭审中称,王先生死亡系病情自然发展,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医院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被患者家属以病历未按规定封存为由拒绝。对此,医院解释称家属将病历拿走,导致无法封存。但却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在医院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中,法官发现了多处记载错误,比如患者的姓名、年龄、抢救时间均出现错误,而且还有一张心电图单有涂改痕迹。
法院最终认为,这家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和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由于医院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终审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36。5万余元。
一中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的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而被告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且病历中存在多处瑕疵,导致死者家属提出合理质疑时,鉴定无法启动。
律师解析:不按规定封存病历应承担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