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起诉要准备哪些证据
1、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2、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3、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a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a4纸进行复印。
二、医院出具假证据怎么办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为病人出具假诊断证明书,伪造或篡改病历,编写假检查结果,提供假出院证明及多开报销票据等,在法律上称之为伪证。这些虚虚假假,重重轻轻的行业不正之风应引起医院管理理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以净化医疗环境。
1、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出具的伪证,直接影响到法律上量刑的轻重,其已属违法行为,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2、编写假检查结果:主要是医技科室,如检验、病理、ct和x线拍片、b超等检查,出具纯属虚伪的结果,为某种疾病的诊断成立或排除提供假依据。
3、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书:一是出具“有病”的证明,成了从事第二职业经商下海者的“通行证”,既可在外挣大钱,捞外块,又保住了铁饭碗所带来的各种优惠待遇。将头胎子女戴目残疾、痴呆等帽子,达到生二胎的目的,成了破坏计划生育的“遮雨伞”。
犯罪后伪装精神病,成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取得保外就医的护身符。二是出具“健康”证明,虽疾病缠身或患有某种传染病,却可以为自己升迁、招工、当兵等铺平道路。三是任意提高或降低伤情等级,为交通事故、打架械斗者索取经济赔偿或重判轻判对方增加筹码。
4、提供假住院证明: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根本没住院。有的病人没有住院但通过各种关系获得住院证明。如保外应锋,实际是在外继续胡作非为,逃避牢狱之苦。
5、多开报销票据:住院所花的医药经费在某种程度上讲同伤情程度有内在的联系,所共费用越多,说明伤情越重,多开报销票据,既可获取高额赔偿,又因自己伤情提高而重判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