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谁组织
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组织进行的,经过一段时期,患者意见很大。
鉴定又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由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是: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
2、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3、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是指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4、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是指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和长期医学实践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