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咋办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人员构成
鉴定委员的邀请必须本着当事人回避原则,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及参加过该病员诊治、检查、会诊的人员及病员亲友均不得做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
根据被鉴定事件的情况,由行政秘书指定有关学科专家5~9人参加鉴定会。
凡参加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不得参加同一病例的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但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要求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的秘书到会介绍区县级鉴定会的情况。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人员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外,还有该病员的经治医生、了解事故或事件的其他医务人员及科、院有关人员参加(除有特殊必要,一般不超过四人),非院方当事人即病员和家属(包括当事人所聘律师)限四人;
受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法院或检察院可派1~2人参加鉴定会听取陈述并可向专家询问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但一般不参加专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