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谁来支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二、医疗事故鉴定如何进行的
《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办法同时详细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推选的组长主持,组长也可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一方不超过3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鉴定会上,还有医学会参加的工作人员,他们将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