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印的鉴定结论有证明力吗
鉴定资料是科学、准确、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探索未知待证事实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只有客观的、符合科学要求的鉴定资料,才有可能得出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的鉴定结论。许多鉴定都要求鉴定资料为原件,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但是在实践中,通常由于鉴定资料原件灭失或其他原因提供原件比较困难,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资料变成了复印件。
对复印件鉴定结论的认证,就是在对复印件鉴定结论综合审查的基础上,确认其证明力。一般而言,无论是法院委托的或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复印件鉴定,结论对其不利一方当事人无足够依据反驳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应该确认其证明力;如果案内就同一问题有两个以上(含两个)鉴定结论,对原件鉴定的结论的证明力大于对复印件鉴定的结论;能够与原件、原物核实的复印件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实的复印件的鉴定结论;
条件好、复印清晰、为原件或原物直接复印的复印件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于条件差、信号损失大、多次复印的复印件的鉴定结论;如果鉴定资料都是复印件,则应该区分哪一个结论的证明力更大而确认它的证明力;如果无法区分两个以上(含两个)对复印件鉴定的结论的证明力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应该推断无举证责任一方的结论具备证明力。
运用时要注意: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的鉴定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怎样看待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参加鉴定的专家投票决定结论,专家的主观判断的多数决定了鉴定结果;医疗事故鉴定是社会组织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是涉嫌侵权医生当地的医师同行做出的;
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般不予论证为什么得出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为什么成立或者不成立;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无视医疗纠纷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书没有任何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没有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医疗事故鉴定书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必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