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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46人  作者: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医疗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下面这个可以说是典型的医疗事故。

某患者甲因咽痛伴随发热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处方肌注青霉素。后来注射室护士要为甲做皮试时,甲对护士说自己以前注射青霉素从未有过过敏现象,做皮试也是多挨一针,况且做皮试太疼了,这次就别做皮试了,保证没问题。护士在其一再要求下,就没做皮试而直接给甲注射了青霉素。结果甲发生过敏性休克,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责任人是医院的护士,属于医务人员;患者甲到医院就诊看病,护士按照大夫的处方为甲注射青霉素,属于医疗活动;护士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显然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护士在主观上轻信不会发生患者过敏死亡的情况,这属于过失;护士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甲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个案例反映的情形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并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说明不但对责任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并且要求事故是发生在主体合法的医疗活动中。

2、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主体行为的违法,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法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主体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法律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主体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都是因为主体的作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有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比如医务人员应当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如果急诊室的值班医生在遇有危重患者时拒绝进行抢救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这就是一种情节比较恶劣的不作为形式。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发生医疗事故,其后果就是主体的违法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务人员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如果是医务人员不能预见的情况,比如医疗意外,则不构成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另外过失行为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如果仅仅有过失,尚未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还不构成医疗事故。

4、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有过失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和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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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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