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敏反应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过敏反应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过敏药物使用规程和技术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1、构成过敏反应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有:
(1)违反过敏试验规定,不试验而直接使用过敏性药物;不询问病人过病史,致使对某药过敏的病人再次误用此药;超出有效期或药物批号而不试验,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违反试验技术常规,试液浓度或剂量不足,导致“假阴性”;或不能正确判断试验阳性现象,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违反试验操作规范,影响试验正确性;或操作失误,试液注入血管,引起过敏反应,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违反药前查对的义务,误将过敏药物用于未试验者,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违反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过敏或发现过敏反应不积极抢救,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医方应对抢救不及时的后果负责。
2、过敏原因颇多,医方无过失的过敏反应不属于医疗事故。通常称为过敏医疗意外这种意外主要有:
(1)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试验结果为阴性,用药后仍过敏的。
(2)试液合规且操作无误,试验中发生过敏的。
(3)引起过敏的药物不属规定须试验的品种。但患者提出或使用中已有过敏反应,医务人员未为注意的除外。
(4)试验出现1厘米内的局部反应,无其他过敏征象,经2名以上医师共同鉴定可用药的。但患者反对用药,医方拒绝的除外。
另外,依规定必须试验的,患者对不试验承担自负后果的表示,不能免除医方。患者对不试验确有过失,如伪证其在实验有效期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的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方要保持冷静、理智的心态,在多方深入调研、咨询论证、弄清事实和原因的情况下,走依法解决问题的路子,即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移交医学会鉴定后再调解。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提出请求,理智、冷静地交换意见,力争调解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不成的再行起诉等。但是,不可以“”为由将矛盾扩大化,使自己一方陷入被拘留、罚款等十分被动的局面。
1、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证据,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住院患者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并在鉴定前向医学会提供,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2、不得寻衅滋事,挠乱医院的工作秩序。不得采取摆花圈、设灵堂、烧纸等方法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的方法挠乱工作秩序。
3、不得对医务人员施以暴力或者协迫。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有的患方家属对医务人员进行侮骂、甚至欧打,最后被治安处理。
4、不得毁坏医院的财产、医疗器械。毁坏财产的,将被司法机关判处赔偿的民事责任或者。问题解决不了,陷入更被动的地位。
5、不得委托民间“讨债公司”或者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解决,不得冲击国家机关和越级上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挠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