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工作不断完善,在目前医疗纠纷制定综合法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条例》就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性文件,按照《条例》规定被聘任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法医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秉公办案,亦为应有之义。由于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加之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的特色,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关系,既要处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又要考虑到医疗行为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风险性,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必须本着以《条例》为准则,遵循《刑法》、《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性规定,及有关医院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要求的同时,严格按照医学科学的推理及论证来审定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对医疗活动中医学科学理论推断,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员一般会有深刻准确的判定,而法医对每个专业性的理论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认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1、利用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条款、行政规章、医院管理等规定,审查鉴定案件中医疗护理行为的正确与否,注意听取和尊重同一专业鉴定人员的逻辑推理和鉴定意见的同时,根据所鉴定病历特点,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出问题,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常规的要求,严格审理医疗护理活动中的各项程序,本人认为,法医在参加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严把医疗护理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鉴定工作中,因技术水平问题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是一个方面,但医疗护理工作程序存在问题或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比例比较突出,而专业鉴定人员往往从理论推断和临床经验方面考虑的较周到,容易忽视程序问题,所以参加鉴定的法医应该是责无旁岱地重视鉴定病历的程序审理和鉴定工作。
3、在参加鉴定会以前要认真仔细地审阅病历及患方提出的质疑,以便在鉴定会上印证患方的质疑的同时提出自己对医患双方的质疑,有利于鉴定病例是否医疗事故的介定和讨论时的发言及最后的表决。
二、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启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根据《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患者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申请人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