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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不属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59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属于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1、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失职行为,人员擅自离岗,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治疗,不执行消毒措施造成感染等,应做皮试而不做皮试造成过敏性反应等。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技术过失。如手术过程中误伤血管,神经,误切正常的器官组织等。

3、因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质量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如骨折内固定的钢板断裂等。

确定医疗单位赔偿除证明其确有过失外,还应具备以下二方面条件:确有后果,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如没有造成后果,亦没有赔偿的必要;后果和过失间确有因果关系。只有后果证明确为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医疗单位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虽有过失,但其后果为其本身疾病所致,医疗单位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属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基于病情的复杂性,医学发展的限制性及患者个体差异所致疗效的不确定性,以下几个方面则不应作为医疗单位的过失,而应作为正常诊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由患者承担,一般来说,这些方面医务人员预先告知并向患者说明的,或作为一种医疗常识应当知悉的。

1、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如疤痕体质病人面部手术后产生疤痕疙瘩而损害面容的,特殊体质对药物过敏者,病情急,来势凶猛,难以控制的。

2、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如外伤病人虽然清创仍发生创口感染的,手术过程中并发脂肪拴塞,血栓的某些创伤性诊疗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损伤等。

3、限于医疗水平,对某些疾病不能完全控制或难以治愈,如常见的恶性肿瘤患者,对某些新的病种难以确诊的。

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错综复杂的案件也会增多,如何正确处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鉴定工作,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确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起到真正解决纠纷,维持医疗秩序的作用,并不断促进医疗措施的改进和发展。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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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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