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1、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失职行为,人员擅自离岗,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治疗,不执行消毒措施造成感染等,应做皮试而不做皮试造成过敏性反应等。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技术过失。如手术过程中误伤血管,神经,误切正常的器官组织等。
3、因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质量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如骨折内固定的钢板断裂等。
确定医疗单位赔偿除证明其确有过失外,还应具备以下二方面条件:确有后果,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如没有造成后果,亦没有赔偿的必要;后果和过失间确有因果关系。只有后果证明确为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医疗单位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虽有过失,但其后果为其本身疾病所致,医疗单位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属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基于病情的复杂性,医学发展的限制性及患者个体差异所致疗效的不确定性,以下几个方面则不应作为医疗单位的过失,而应作为正常诊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由患者承担,一般来说,这些方面医务人员预先告知并向患者说明的,或作为一种医疗常识应当知悉的。
1、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如疤痕体质病人面部手术后产生疤痕疙瘩而损害面容的,特殊体质对药物过敏者,病情急,来势凶猛,难以控制的。
2、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如外伤病人虽然清创仍发生创口感染的,手术过程中并发脂肪拴塞,血栓的某些创伤性诊疗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损伤等。
3、限于医疗水平,对某些疾病不能完全控制或难以治愈,如常见的恶性肿瘤患者,对某些新的病种难以确诊的。
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错综复杂的案件也会增多,如何正确处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鉴定工作,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确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起到真正解决纠纷,维持医疗秩序的作用,并不断促进医疗措施的改进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