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何结报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结报
1、个人账户内费用的结报。根据盐政办发[1996]329号文件中相关政策,符合“三个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从个人账户中冲减。
2、大重病和慢性病患者补充保险费用的结报。根据盐政发[1998]158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大重病和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乙性活动性肝炎等慢性病患者,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的5%,超出部分(限治疗所患疾病的费用)根据就诊医院的等级按照不同的比例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75%,个人自负25%;在一级医院、单位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报销80%,个人自负20%。其中,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职职工全年不超过5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800元。
上述医疗费用经医疗审核窗口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财务结算窗口结报。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报
1、医疗审核窗口受理。根据盐政发[1996]329号、盐政发[1998]158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按照“三个目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职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先由职工负担住院起付线(首次住院起付线为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5%,再次或多次住院,依次递减一个百分点但不得低于200元),超出住院起付线但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
2、审监稽查窗口复核。
3、领导核准。
4、财务结算窗口支付。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能否中途停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办理停保、续保业务。参保人与原缴费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的当月,由原缴费单位办理减员;参保人再与其他缴费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缴费单位办理增员。
住院保险:参保人可办理停保、续保业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办理停保、续保业务需到地税机关登记受理岗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提交申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保人如需办理停保业务,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社保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参保登记后在新社保年度内未缴费的,视作停保,如需再参保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