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调解的条件是什么
大部分医疗纠纷均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应当引起医患双方的足够重视。
1、 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 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 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 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 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 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 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 无效的协商协议
(1) 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 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 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 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4、 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
(1) 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 医疗事故的原因;
(3) 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 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 医患双方的签名。
5、 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 公证;
(2) 律师见证。
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方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调解是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应当在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还有争议,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对此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