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诉讼审理程序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医疗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审理程序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案件审理能够顺利进行,有利于在清楚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自方利益,利于纠纷解决。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前面已经介绍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起诉与受理的相关法律知识,里不再赘述。医疗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就进入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首先说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常常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案件的提起方式可以简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的提起方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要更简化。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然,司法实践中,人们提起诉讼常常还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到法院去立案,然后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程序可以简化。首先,传唤方式简化。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即可以不通过传票形式传唤,通常可以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其次,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且对于、法庭调查的程序和法庭辩论的顺序等的规定,也没有普通程序严格。
审理期限短。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月内审结。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了解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自身实体利益,在以后的篇幅中将继续介绍有关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间重新起算。前面已经谈到,设置诉讼时效制定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阻止权利人不关心、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后仍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将会被剥夺。
通过这种惩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状态从一种不确定状态转为确定状态,从而稳定社会关系。那么,如果权利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中间经历的期间,就不应被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应往后顺延,否则,就与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不符。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出现于以下情形:
(1)权利人起诉。起诉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它当然表明权利人是关心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权利人提出请求。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主张权利,也大量地使用诉讼外形式。这也足以发生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认”。承认的结果是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明确化。因为义务人已明确表示他对权利人负有义务,并愿意履行义务。这也足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