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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是什么,医疗事故认定的步骤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85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认定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要从多方面去衡量。一般来说,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的相应资格人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其他人员都不可能是医疗事故责任人。如果医疗机构使用无资格者,一旦造成患者的不良后果,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事故,则视后果而定。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相对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与故意的属性不同,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不愿看到的后果,故意则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即希望结果发生。如果故意则是犯罪,或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因此,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由过失构成。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违法性是指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规程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不是成文的,但违法并不一定是犯罪,犯罪是达到了刑法应该惩处的程度才构成。危害性是指危害行为的结果。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相联系,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对患者造成了危害。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诊疗活动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护理工作是为了配合诊疗活动而由护士协助做的各种辅助性医务工作。

4、给患者造成人身危害的结果。

危害程度可能不尽相同,有和造成患者死亡,有的造成患者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还有的可能只是轻微的人身伤害,但一定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5、危害行为和危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或残疾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不难确定。但是由于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的复杂,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必须依靠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及作用。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严重、复杂或已处于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更要慎重。

二、医疗事故认定的步骤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鉴定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则确定事故级别及院方责任;而司法鉴定则是鉴定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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