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由谁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能分几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分别由市级和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的结论即认定是终审的鉴定结论,只要程序合法,委托部门原则上可据此进行判决或处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两审终审制。
除了上述两个级别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还可以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这需要在当事方对首次及再次的鉴定结论不服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华医学会商请,才能启动鉴定程序。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两审终审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鉴定的必经程序,所受理的鉴定应严格把握必要时的条件。对疾病转归和诊疗过程清晰,已经在地方医学会作出了公正的鉴定结论的,中华医学会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看,在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是两审终审,但个别情况例外。个别情况是指什么呢?中华医学会的解释是:
1、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均难以采信的医疗事故争议。
2、临床罕见病涉及多个学科,或死因争议属新技术所致,再次鉴定有困难的争议。
3、诉讼要求赔偿标的高,在当地社会影响大的医疗争议。
4、久拖不决,年代久远的遗留案件。
5、再次鉴定的结论定性不准确,存在一定问题。
这也就是说,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上述5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是三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