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纠纷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二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三是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四是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两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具有医疗行为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须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实质上,医疗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二、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两者的相同之处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2、两者的不同点为:
一是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的人身,绝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两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三是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