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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出人命,法院判决依法赔偿十多万

此文章帮助了158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法行医出人命

近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因非法行医造成刘某萍死亡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甘某、非法行医者邓某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129491.50元。 甘某是梧州市长洲镇某卫生所的负责人,该卫生所未经静脉用药专门登记。被告邓某1994年7月在广西医科大学专科毕业,2007年在广西中医学院本科毕业,未取得医生执业许可证,在卫生所实习。 受害人刘某萍因咳嗽分别于2010年1月8日、9日、10日、12日到该卫生所就诊,被告邓某对刘某萍进行问诊并开具处方,由护士对刘某萍进行静脉用药,刘某萍在输完液后出现面红、气紧、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010年8月18日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萍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萍的死亡为血栓栓塞性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的结果。邓某对刘某萍的治过程中所用药物有适应症,无明显禁忌症,与刘某萍的死亡无明显因果关系。由于刘某萍的家属认为卫生所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刘某萍死亡,要求被告赔偿587750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十多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萍因血栓栓塞性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根据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的结果,被告邓某所用药物与刘某萍的死亡无明显因果关系。但该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只限于邓某对刘某萍所用的药物与刘某萍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对邓某在接诊刘丽萍时的诊疗行为是否妥当及时并未涉及。同时被告邓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执业许可证而行医,不能保障行医安全,可能给患者造成新的人身损害,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邓某对刘某萍的死亡根据其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邓某在该卫生所行医,该卫生所对被告邓某的医疗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因该卫生所已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财产又全部处理完毕,作为该所负责人的被告甘某应承担责任,遂判决甘某、邓某共同赔偿刘某萍的家属人民币12949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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