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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输液过敏致死是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致死咋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在医院输液过敏致死是医疗事故吗

2001年2月3日14时30分,41岁的郭建军因发烧,到旅顺某门诊部就诊。门诊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给予克林霉素、林霉素钠、病毒唑静滴,肌肉注射安痛定。就在用静滴药之后约10分钟,郭建军身上出现了出血点,这时医生又向静滴药里加了氢化考地松,继续进行静滴。

18时许,郭建军全身出现紫癜,伴有关节疼痛。此时,医生诊断为过敏性紫癜,进行了安痛定、地塞米松、柴胡注射液的肌肉注射治疗,病情无好转。

19时45分郭建军转院,20时05分入旅顺某医院进行抢救,采取肌肉注射盐酸曲马多,临床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急性肺水肿、过敏性紫癜、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至21时10分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直接死因为过敏性休克。

医疗事故致死咋赔偿

从治疗开始,仅仅4小时20分钟郭建军就死亡。郭建军的父亲郭成杰和母亲王丽梅无法相信这个事实。2001年3月26日,死者的父亲郭成杰、母亲王丽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旅顺某门诊部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3。6万余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6万余元。

法院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事务所就死亡原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符合系药物过敏所致,而根据死前临床经过,以克林霉素过敏的可能性最大。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门诊不能证明其治疗与死亡无关,故被告对患者郭建军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旅顺某门诊部赔偿原告郭成杰、王丽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合计12。8万余元,并负担鉴定费6341元和负担诉讼费4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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