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提交医疗诉讼证据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通常会针对对方当事人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质证。
我国法律关于举证期限有延长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法取得,又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法院规定有举证期限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提交医疗诉讼证据应注意什么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同时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提出副本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常常需要提交及多份证据,在向法院提交证据前,将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并加以说明,不仅是有关民事诉讼证据法规的规定,也能帮助己方理清思路,明确证明己方诉讼主张的证据链条,同时,从中剔除可能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材料,以期得达到己方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