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款适用于急诊科室、及各科室抢救危重病人的情况下,如果患者病情垂危,需要紧急抢救,采取破坏性的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提醒各位医师如果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是要尽量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履行签字等法律程序,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第二款、第三款实际上是民法一般原则中关于不可抗力在医疗事故中的具体体现。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无法预料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医学是一个经验科学,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临床医师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在某一个治疗阶段预见到整个治疗过程中的危险,对某项治疗措施的决定也是反复斟酌、权衡利弊的过程。在医疗诉讼中常常见到患者仅凭后期的治疗效果来质疑医院的治疗和相关救助措施。在医疗实践中,如果遇到该种情况,执业医师只要是按照医疗诊疗常规和医疗规范合理恰当的处治患者的,即使出现不良后果,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六款也是对不可抗力免责的直接表述。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款有其存在的时代意义。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于2002年,按照当时的检测条件,如果进行现在的各项纷繁复杂的血液检测(诸如: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等)其成本之高是显而易见的。鉴于当时全国的医疗条件和检测水平,《条例》中才有了无过错输血免责的规定。从目前我国医疗条件和检测水平看,各采血、验血机构普遍开展了筛查有关传染性疾病的项目,因该条而产生医疗纠纷的相对较少,即使出现也往往出现在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该条第五款所表述的情况在临床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由于患者资金不到位延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以医院延误诊断和治疗为由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广大医师在患者及其家属出现延误诊断和治疗的情况时,应当积极地进行取证,将有关情况如实地记录在病程记录中,适当的时候应当要求患者家属签字确认,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条法律规定是临床执业医师的护身符,每个临床医师都应当牢记。
二、医疗事故由谁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