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医疗机构需负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医疗事故处理直接关系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但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论在法律依据和制度价值、责任确定的方式,还是在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如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确定,落实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责任的实现,法律关心的重点是对患者所受损失的填平,侵权人须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的履行。对于民事责任的履行,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
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根据侵权行为人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行医执照等处理。惩戒事故责任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类似错误再次发生。对于行政责任的确定,须由有关部门作出,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如何,都不影响有关部门对行政责任的确定。
由此看,同一个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大小并不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