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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哪些失职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此文章帮助了153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

构成医疗事故以后会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民事调解的基础就是双方自愿,即便大河夫妇在医院领导的种种暗示或压力下接受医院的解决方案,也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他们仍然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是刑事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再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判定或移交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应当给予医疗机构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也即原文所述医疗纠纷的内部消化,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应当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却隐瞒不报,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不知晓,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看来,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规定的不可谓不细,但是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而承担行政责任的微乎其微,往往卫生行政部门怠于行使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职权。

二、哪些失职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存在,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因此,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存在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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