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诉讼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起诉状的内容要求,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于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都是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搞什么“证据突袭”。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列出证据和来源,以方便在诉讼中的质证。
二、法院处理医疗诉讼的流程
法院接受了起诉材料,并不意味这已经受理,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些医疗机构的收费是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只是医疗价格的执行部门,如果患者及其家伙是对该定价不满的,应当是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被告方不是医疗机构,这样的诉讼是不被接受的。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照我国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诉讼与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如果已经通过一定的方式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则法院不再受理患者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我国的诉讼法规定,我国施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必须执行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申诉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而不应当再次起诉、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