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如何构成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采取的是三人、五人和七人制的单数,合议制,原因很简单,是为了能够形成表决意见。才有“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最终的鉴定意见按照多数专家的鉴定意见做出。比如:一个产妇在剖宫产手术准备前由于麻醉不当死亡的,那么,关于麻醉专业的鉴定专家和妇产科专业的鉴定专家总数,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半。如果是涉及到死亡、伤残鉴定的,还应当随机抽取法医参见到鉴定专家组中。
如果是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也作为鉴定组成员的意见。
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如何挑选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相关要求,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为弥补地方医疗鉴定专家的不足,同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从相关法规的规定看,具备进入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及其法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在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尾部,应当将相关的鉴定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所从事的专业等信息列明。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