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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致胎儿死亡怎么办,不构成医疗事故如何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241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医疗过错致胎儿死亡怎么办

5年前的初夏时节,当时的准妈妈林某怀胎8个月后在一家医院早产了一名男婴,可是孩子生下时已经死亡。林某认为是医疗过错导致了胎儿的死亡,但院方并不认同。此后,林某将医院告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近日,此案终审有果。

事发当天的11时许,怀孕8个多月的林某,因有早产迹象入住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的一家医院。当时医方诊断为:先兆早产、轻度子宫子痫早期、重度贫血,并对林某进行了吸氧、解痉、降压、纠正贫血等治疗。之后b超显示胎儿已经死亡。

林某认为,胎儿死在腹中是由于医方使用硫酸镁时滴速过快,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所致,遂向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2万元。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医院要求对此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对林某的诊断正确,应用治疗无误,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过,鉴定中提到,医方对胎窘发现不及时,硫酸镁应用过程监测记录不详细,医嘱不规范,无尸检也无患方签字。

不构成医疗事故如何索赔

对此鉴定林某不服,再次申请河南省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河南省医学会分析认为,医方诊断正确,应用药物符合治疗原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胎死宫内无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两次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但是鉴定中也提到了医方存在部分医疗不规范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医方应当给林某适当补偿,所以判决医院补偿林某6000元,并承担两次医疗鉴定的费用5000元。

对此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服,双双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希望法院能够支持她原先的诉请,而医院则认为不应给林某补偿,并应由林某承担医疗鉴定费用。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适当,因此于近日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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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之后还能不能起诉?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该协议只是一种私下的协议,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签订和解协议,并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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