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证据材料
(一)医疗机构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
3、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
(三)提交材料的时限要求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