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
1、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4、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的条件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可是医院是在三个月后才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提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而医学会没有中止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患者才知道医方没按条例规定提交鉴定所需资料。患方以此为由提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条例审核鉴定,以程序违法让医学会重新审理,而医学会答复,故不予重新鉴定。医方和医学会在鉴定程序上是否违法,是否符合条例和暂行办法作出的重新鉴定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