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启动的方式
鉴定的启动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由患者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诉由卫生行政机关审查。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委托当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第二种启动方式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所在地医学会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上它不是一个司法鉴定,它是一个行政鉴定。它是在《行政法》中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主导下的,一种鉴定机制,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二、医疗事故鉴定是由谁组织
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组织进行的,经过一段时期,患者意见很大。患者说,卫生行政机关给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争议做鉴定,就是父亲为儿子做鉴定,因为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它都是公立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主管下的事业单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原来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鉴定,修改成为由医学会来组织鉴定。鉴定又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由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 ,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