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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神经损伤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按规定提交病历资料

此文章帮助了131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臂丛神经损伤发生医疗事故

2005年10月17日23时左右,家住铜山县的秦女因出现分娩先兆到邻近的灵壁县某卫生院就诊,次日11时许经该院采取臀位助产术后秦女产下一男婴,取名为小乐。小乐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卫生院遂建议秦女转徐州治疗。10月18日,小乐转入徐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以小乐患“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进行治疗。至10月27日小乐好转秦女主动出院,其间花费医疗费6853.54元。小乐出院后,秦女夫妇发现其右臂活动困难,后经徐州市儿童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均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经积极治疗后有一定好转,此间花费医疗费1111.4元。对小乐出现的右臂丛神经损伤,秦女夫妇曾多次找灵壁县某卫生院、徐州市儿童医院协商解决,但两医院均以非本院所致而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秦女夫妇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徐州市儿童医院提出了医疗鉴定的申请。经徐州市医学会医疗鉴定认为:医方(徐州市儿童医院)在实施的诊疗行为中无违反医疗原则,在住院期间医方虽未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但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及预后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随后亦提出医疗鉴定的申请,并提供了署名为秦女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作为病历资料供医疗鉴定使用。但秦女夫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与其医院接诊医生书写的门诊病例的内容相互矛盾。

医院应按规定提交病历资料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提交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未予采纳,导致徐州市医学会以“灵壁县某卫生院未能提交病历资料”为由中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小乐评定为九级伤残。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原则,虽未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但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及预后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徐州市儿童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虽提出了医疗鉴定的申请,但因其提供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未得到法庭的采纳,导致徐州市医学会以“灵壁县某卫生院未能提交病历资料”为由中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其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小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故推定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灵壁县某卫生院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其赔偿22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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