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基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在刘颖诉中医门诊部案中,裁判要旨依据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导致刘颖患急性子宫内膜炎,并使原有的慢性盆腔炎急性发作,花费医疗费用3000多元的事实,确认刘颖所受损害与中医门诊部医疗的严惩差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所应指出的是,因果关系应当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指主观上的因素与客观上的结果的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是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多数情况下,判断诊疗护理中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太困难的。例如外科医师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忘在病员体内造成病员残废。有时,由于诊疗护理活动的复杂性、多因性,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比较困难。因果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事实问题。在现有条件下,主要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定有无因果关系。“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符合医学科原理”。据此,凡依据医学原理该不当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当行为即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前所述,现行处理办法第2条将这种因果关系归结为直接因果关系,这在医学科学原理和法学理论上,都是缺乏根据的。正确地认定因果关系,是合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环节。
二、医疗事故后患者应怎样索赔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1)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2)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3)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2)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处理人员费用
(1)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