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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与医疗事故罪有何不同?

此文章帮助了206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

第二,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对于该罪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重伤。尽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幅度与该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鉴于在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外,非法行医罪还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就诊人重伤的,仍应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对于第三个刑罚幅度,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就诊人员的死亡必须是由于犯罪主体的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的,也就是说,犯罪主体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员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适用这一处罚,否则就违反了。我曾办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证的人,私自开办诊所,在为一患者治疗重感冒的过程中,患者经治疗后,后返回家里休息,在离开诊所后十小时在家里死亡。经法医鉴定证明,犯罪主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死者的治疗,但是非法行医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并没有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是认定为是“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最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进行判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员的死亡是否存在必然的、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既保证的法律的正确实施,又保护了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何不同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此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存在,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因此,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存在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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