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伯父在医院发生医疗损害,现在想起诉。所以我想帮忙问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谁管辖,还有就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望您能够解答,谢谢!
您好,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谁管辖问题。
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权,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医疗单位设在外地的分部、医疗点,若该分部、医疗点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书,由分部、医疗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分部、医疗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由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个体行医者,由个体诊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管辖,先受理立案的人民法院为实际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是不排除根据当地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标的额而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
其次,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而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医患之间只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然而,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医疗损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
可见,在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该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因此,只有当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仅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如果当患者选择违约作为诉因,即以医疗机构违约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可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否则,如果不分情况只要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就简单地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仅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