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认识的一个人的家人住院意外死亡了,医院称是药房调剂事故,请问什么是药房调剂事故,怎么处理这种纠纷?
您好!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药房调剂事故?根据“调剂室工作制度”的规定: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西文人员与基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讲述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散剂及胶囊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含有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枯木逢春后方可调配。
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一、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
对需临时工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对剂型、色、嗅味等进行检查,在可能情况下,做快速分析。
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投药瓶的容量要准确,瓶及瓶塞要干净,包装要结实、清洁、美观。
发现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
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
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调剂室内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必须细心核对。
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
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门诊部药房、住院部中心药房、急诊部药房均属药剂科的一线药室,工作量大,由于制度、人员素质、责任心等方面的原因,关错事故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药剂师责任心不强发错药,药品管理不善、包装无标签,处方书写制度不严格等方面。
1、发错药错投药常常出现不执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剂量换算不准,对微克、毫克、克、毫升概念不清;
毒、麻、限、剧药药理不明。
药工人员工不严于职守、马虎从事,发错药,如有的将未经稀释的3%双氧水注射液发至临床,结果造成病员气栓致死等。
2、药品管理不善、包装无标签主要是不严格执行毒、麻、限、剧药的分柜保管制度,不详细登记,不定期核对,重点药物不执行交接班规定。
3、未严格遵守处方制度根据处方制度的规定:医师、医士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全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i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目前许多医疗单位在处方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1)处方权审批不严,有无处方权之人均可开方取药;
(2)处方内容拉丁文、英文、汉语拼音都不像,剂量毫克与克分不清,用法书写极不统一;
(3)处方书写得很乱,字迹潦草,剂量不清,签字很难辩认;
(4)有的药剂人员单纯为了计算方便,私自涂改处方,加大剂量或减少剂量;
(5)有的值班医师将处方签好字交给护士掌握,以致配方发生了错误,导致病员死亡。
(6)有的进修人员早已完成进修任务,离开医院几年后仍然并方取药等等,说明处方制度管理相当混乱。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怎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二是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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