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的一个人的妈妈以冠心病收住院后查出是心梗,给予输液硝酸甘油和长春西丁,24小时心电监护,两天后的凌晨突然死亡,护士发现时间是6点,但心电监护显示心跳停止的时间是4点50分,我想咨询一下这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属于院方应该怎样赔偿?
您好!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医疗事故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其次,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医疗事故死亡赔偿范围是什么。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这实际上是要求死者家属提供丧葬费用的证明,并且按照证明的标准进行赔偿。
我们可以想象在我国偏远地方的农牧区,这样的赔偿标准是很少的。
《条例》同时规定,由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
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
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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