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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咨询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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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2011年9月手术,术后嗓音嘶哑,呼吸不畅,喉鸣,睡着后发出哨声,去医院复查总说没问题,先去另一家医院检查双侧声门瘫痪,是双侧喉返神经损伤所致。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有问题吗,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邵颖芳律师解答:

您好!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是什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其次,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当面或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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