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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损害,如何认定医疗损害?

咨询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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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你好!最近听说了一件事,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妈妈因临产,入住安福县某医院待产,经剖宫产手术生出一活女婴,然因产后大出血,医院竟然未经家属同意,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我想问一下,这算医疗损害吗?如何认定医疗损害呢?

邵颖芳律师解答:

你好!首先,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医疗过失而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包括生理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有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还包括对患者家属造成的伤害。

由于医疗损害主要是对患者人身的伤害,所以诉讼也是围绕侵权民事责任而进行,其损害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过错认定除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这几个构成条件外,还需存在医护人员这个行为主体。

其次,构成医疗损害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

但两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具有医疗行为的特定性。

二是受害人须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实质上,医疗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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