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一个远房表姐做了一个割双眼皮的手术,但是很不幸的是,我表姐不仅没变成双眼皮,而且还把眼角膜给弄伤了。医院没有给她弄好双眼皮,我表姐想让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所以我想知道医疗事故的精神抚慰金咋算?我表姐跟医院索赔的时候,医院说让我表姐提供证据,所以我还想问,医疗事故中受害人要不要举证呢?
您好,我首先回答您所提问的,医疗事故的精神抚慰金咋算的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这是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特色”,区分患者的死亡和残疾,并且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确定性,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各国大都采取非常谨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给出一个指导性的判定标准,具体的处理归纳为法官的“裁量权”。
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为死亡6年、残疾3年的情况。
其次,回答您问的医疗事故受害人要不要举证的问题。
受害人举证的内容包括:(一)证明其住院期间受到损害的事实。
1、受害人的病历和相关票据;
2、受害人上年度平均工资;
3、医院所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医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居民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6、受害人交通费凭证和住宿费凭证。
(二)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据。
1、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2、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3、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4、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书。
如果医院要求你表姐举证的并不是上述内容,则你表姐可以拒绝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