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一个同学因为烧伤在医院换药、输液等,治疗了将近一个月,可是一直不见好转。后来转去别的医院看,才知道已经并发了很严重的炎症,但是原来的医院从未告知。为此我的同学又用好久才康复,所以我想请问原来那家医院是不是医疗损害,到底什么是医疗损害呢?如果要证明医院有医疗损害责任,谁来举证呢?
您好,首先关于那个医院的行为是不是医疗损害,我告诉你到底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医疗过失而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包括生理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有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还包括对患者家属造成的伤害。
由于医疗损害主要是对患者人身的伤害,所以诉讼也是围绕侵权民事责任而进行,其损害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过错认定除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这几个构成条件外,还需存在医护人员这个行为主体。
其次,要想证明医疗损害到底由谁举证的问题,其实就是医疗损害责任谁来举证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这是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
患者告医院医疗损害,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人身伤害,不需要患者证明人身伤害是医院的治疗不当造成的,而要求医院必须证明伤害结果与医院的治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院的治疗不存在过错。
如果不能证明和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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