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我因胸闷、咳嗽了2个多月而去市二院看病,做PET-CT检查显示:右下肺外侧基底段不规则软 组织密度影,FDG摄取增高,考虑为右下肺结核并双肺门、纵膈及双侧锁骨上窝淋巴结结核可能大,右下肺外侧基底段周围型肺癌并多发淋巴结转移不除外; 右中肺慢性炎症。初步诊断:右肺阴影,性质待查。5月11日,我又做了膜式薄层细胞检测(肺穿)诊断:少量细胞核异型,疑恶性。5月12日我出院。两个星期后又住院,并进行了四次GP化疗,诊断:右肺肉芽肿性病变。8月18日病理诊断:(楔切肺)肺局部纤维组织增生,见大量多核巨细胞及不典型类上皮结节,伴慢性炎细胞浸润。后来我又拿着在二院的病理切片在市里其他几家医疗机构病理科会诊,但他们都没发现恶性细胞。我觉得自己是被二院误诊了,我该怎么维权?
首先,拿着你的病例以及长久以来的话费单证、治疗证据与医院协商,若院方拒绝承担责任等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医院会进行鉴定,医疗鉴定结果出来后向医院索赔。
若与医院仍无法进行沟通,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
之前收集的各类花费单证都将是你日后索赔的凭证。
你在医院就诊的各项记录也要保存好,必要时,医院会让你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鉴定机构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你的人身医疗损害划分等级,医院来承担举证证明其医疗合规以及你的人身损害与其诊疗无关的证明责任,这时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判定医院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时还要考虑对你身体、精神是否造成较大伤害,会适当判决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