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起诉造谣者
9月6日,万达官方网站今日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期网上有人炮制、传播关于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先生的恶毒谣言,万达于9月5日向中国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国内造谣传谣者并已获立案,万达还将追究已构成犯罪的造谣传谣者刑事责任。同时,万达已在美国启动诉讼程序,追究国外造谣传谣者的违法责任。

万达在国内起诉造谣传谣的“财经小面包”、“迪蒙智慧交通”、“新百姓杂志”、“工信三板通”等微信公众号和 “coyote-abraham”、“亚洲新闻周刊杂志”、“尚启庄”、“核平嘴炮”、“吴晓伟”、“亿邦动力网”等微博号,要求公开道歉并各自分别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8月27日,有媒体报道称,8月25日王健林在天津机场,准备乘私人飞机前往英国,谈话数小时后准许离开,但被禁止出境。28日,万达酒店发展开盘走跌,跌幅一度接近10%。与此同时,万达美元债大跌,万达地产2024年到期美元债跌2.4个大点至98.7。
随后,万达集团官网紧急澄清:近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炮制各种版本关于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先生的恶毒谣言。万达已第一时间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通报中还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因此万达对于构成诽谤罪的造谣传谣者,将提请法院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在美国,万达已启动诉讼程序拟向恶意诽谤的博讯网索赔200万美元并要求公开道歉。对其它恶意造谣传谣的自媒体,万达也正在调查取证。
万达集团表示,对造谣传谣者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不仅是捍卫尊严,更是通过法律手段警示那些丧失良知、没有底线的网络媒体,净化网络风气。
网络上造谣传谣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该决定由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其中明确提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相互诋毁的行为危害不大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行为来处理即可。只有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也是由刑罚适用的不得已性原则所决定的。
四、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见对于互联网上造谣诽谤他人,法律的态度是坚决严惩毫不手软的,希望一些别有用心在网络上传谣造谣的人不要再不将其当回事,这可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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