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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与定金有啥区别,定金合同有什么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5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预付款与定金有啥区别?

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二)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三)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四)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五)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二、定金合同有什么效力?

定金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分为对受定金方的效力和对付定金方的效力。

定金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定金法律关系,此为定金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当事人在定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依主体可分为对付定金方的效力和对受定金方的效力。定金对当事人的效力,取决于定金罚则。

(一)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

1、取得定金所有权。

定金一经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2、抵作价款权。

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定金不返还。

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负返还义务,也即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

4、定金于赔偿中扣除权。

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后,对方依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扣除定金金额,或者付赔偿金时,对方返还定金。

5、双倍返还定金义务。

双倍返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除不可归责于其外,要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6、定金返还义务。

在合同履行后,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另外,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定金方。

(二)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法律效力

1、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权

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不论有无实际损害,这是付定金方的主要权利。

2、定金返还请求权

付定金方而言,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定金在两种情况下发生:

(1)双方履行完合同后;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

定金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且是一种基于是定金合同而产生的返还义务。

3、以定金抵作价款权

付定金方在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时,可以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实务中常出现定金抵作价款和返还定金之争,一般付定金方为负提价款给付义务方,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对其有利,此时对方则主张在完全履行合同以后返还定金对其有利。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定金与付定金所负的给付义务性质相同,应当允许付定金方以定金抵作价款。若定金非为金钱而为其他代替物时,受定金方有权拒绝以定金抵作价款。

4、以定金抵作赔偿金。

付定金方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未履行合同的,自当适用定金罚则,对方因其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定金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

以上就是对预付款与定金有啥区别,定金合同有什么效力问题的解答。预付款和定金有很大的不同,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定金合同签订后就会产生效力即在当事人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把这些权利义务搞明白,这样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求对方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义务履行和权利行使产生纠纷,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咨询,律师有丰富的知识,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疑惑。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当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定金可抵消一部分债务或者收回。要注意其他担保方式一般仅是担保一方的债权,而定金担保的是双方的权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不能要回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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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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