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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哪些组织不可以做保证人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柳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人可以做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因此,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二、哪些组织不可以做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担的相应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难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因此,我国《担保法》第9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下设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厂、销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对外经营权。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则指企业法人所设立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内部职能部门,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

由于企业的职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外经营权,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包括提供保证。如其对外提供保证时,该保证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柳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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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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