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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76人  作者:昆明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银行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银行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的。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

(七)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出借方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发放贷款时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还贷、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时等等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二、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约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按照约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下列情形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昆明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办理贷款时签订的合同一般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借款人需要对合同条款明确了解,以免因理解不同引起纠纷。另外,借款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银行有权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以免因为选择不当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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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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