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公司债务  >  合同履行与抗辩  >  什么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

此文章帮助了83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二、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违约的时间不同。

1、预期违约的时间

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换言之,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未届时,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中将不履行合同。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可能发展为实际违约,也可能由于违约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而消失。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

2、实际违约的时间

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履行期限已届至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客观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的义务,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二)违约形态不同。

1、预期违约的形态

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明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是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无正当理由。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

(2)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2、实际违约的形态

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

所谓的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所谓的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所谓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所谓的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

1、预期违约的提出请求时间

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在履行期到来前提出请求其承担此种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可以等待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此外,非违约方相信毁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毁约的表示,从而消除毁约的状态,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

2、实际违约的提出请求时间

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的责任不同。

1、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

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

如守约方可以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守约方应当要求毁约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坐等履行期的到来。因为这样会容易造成损失的扩大。

守约方也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因为预期违约是违约方对诺言的违反,这使的守约方获得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且,解合同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因为接受预期违约并不等于免除违约方的责任,而只是承认预期违约的既成事实。

此外,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行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是无可非议的,在此不作多论。

2、实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预期违约履行前的责任和实际违约履行期到来的责任是有区别的,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前者要相对更大,范围也相对更广。

(五)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1、实际违约的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所谓的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行为而造成相对方现实意义上的损失,且是显而易见的损失。

所谓的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产从而获得利润。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由于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有三种例外:

(1)可得利益损失指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

(2)在标的物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取得的各种利益;

(3)受害人有权就他依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是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2、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

就预期违约来说,因其是在履行期限未到来时发生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事先得知对方违约,他有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防止损失扩大。因此,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即因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所蒙受的不利,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什么不同问题的解答。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在实践中还是容易分辨的,只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有所不同,提醒当事人不要等同视之。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当事人间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求助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律师会站在您的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利益。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履行与抗辩中,最易产生纠纷的就是抗辩权不满足法定条件。很多当事人自我感觉对方有不履约的可能,就中止合同的履行,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时,一定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如不安抗辩权中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且需要通知对方,做到这些才可降低法律风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公司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履行地,履行期限,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抗辩事由,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