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比较
(一)欠条与借条的法律保护
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欠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看其原先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行为无效(如赌博后写下的欠条)。
(二)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的期限
2年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可能被侵害时起算;20年保护时效是从欠条打出时间计算20年内保护,指的是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债权可能被侵害时的情况。
(三)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借条
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它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其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债务人拒绝之次日起计算。
2、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从次日起算。
二、写借条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签名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