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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抵押是否有效,恶意抵押怎么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75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恶意抵押是否有效

关于恶意抵押的效力问题,1994年最高院曾经有过批复。批复内容是,债务人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无效。这个批复在实践中,适用起来很难。

无法界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照经济学的理论,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我用固定资产抵押,还有流动资产,怎么能说是全部财产呢?

假设界定了全部财产,为规避法律,债务人只抵押部分财产(假如有100块钱的财产,只抵押99块钱,那1块钱不抵押,不能认定是用全部财产),则不能适用批复。

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该批复没有明确。

二、恶意抵押怎么处理

后来,最高院又下了第二个复函,主要内容是,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无论是将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损害其它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无效。这个批复有一定操作性,但也不尽完善。

它直接否定了抵押效力,我们知道,根据无效法定的原则和理论,民事行为无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从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立法角度及有关规定看,对于无效合同的范围逐渐缩小(将一部分依欺诈、胁迫等情形划归可撤销或变更合同),而且认定无效须经一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该批复仅依此确认抵押无效不妥。

仍未明确举证责任,应由谁主张抵押无效,依何种程序确认无效。《担保法解释》第69条对以上的批复做了补充和完善,该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这一规定十分合理,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不轻易认定抵押无效。而是规定抵押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被法院撤销后,抵押才无效。从而规范了确认抵押无效的程序。再一个,虽未明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民法有关理论,举证责任由申请撤销的债权人来承担。三是考虑到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和特殊债权人(如抵押权人等),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将债权人扩大到抵押权人,就会从根本上动摇抵押权担保制度。因而担保法解释将债权人限定在普通债权人。

以上就是恶意抵押是否有效以及恶意抵押怎么处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专门的法规,这里大概分析一下子,一般恶意抵押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责任谁担,不是很清楚,具体怎么处理您可以咨询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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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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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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