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可分为两大类,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一)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具体形式有:
1、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未缴纳认缴的货币出资;
4、未足额缴纳认缴的货币出资。
(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是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额的情形。在实践当中,抽逃出资的形式较为复杂,具体表现为下列形式:
1、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
4、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一)对足额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1、法理分析。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之间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章程具有合同的性质,每一位缔约人都负有依照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对合同的违反,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如果协议、章程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协议、章程没有约定,则该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向公司补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违约股东是不能追究其他违约股东的出资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对相关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章程的违背,因此,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应当按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并结合公司法特有的特点来进行。上述法律规定是其他股东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违约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1、法理分析。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从一般法理上讲,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让渡于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公司应当将经营管理权及获益权让渡给股东,形成股权。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形成对公司的负债,公司此时可依据公司章程要求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履行补缴出资,并可要求该股东支付应当认缴出资的利息损失。这种补缴出资的责任既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也具有侵权责任的性质。
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不愿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法律责任(通常是按股股东出资不足时),此时如何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缴责任。
以上就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从上面可以看到,因为股东出资不实,致使公司的运转实际上是靠债权人的债权资本在支持,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恶化了交易环境。正是由于股东瑕疵出资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因此,股东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方式您也许已经看明白了,但是责任比较麻烦,建议您具体的问题咨询律师吧